租用潜水船及潜水人员合同

租用潜水船及潜水人员合同



租用潜水船及潜水人员合同   根据《经济合同法》和《海上运输市场组织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。特制定以 下条款,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。 施工单位:     (简称甲方) (简称乙方)   潜水船单位:   一、甲方根据施工需要,租用乙方船及潜水的人员,租用潜水组任务:主要承 担水下工程作业。   二、租用潜水组共  组每组需配  人(包括潜水人员2人),潜水船组的 交接地点为   港。   三、租费规定:经甲、乙双方协商定为每组月租费 元(包括潜水人员的 津贴 元)租费每月结算一次。均由山东省海上民间运输管理处的票据,统一 结算划拨。   四、租用期限:自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止, 如合同到期,工程继续需要,应按期续合同,否则调回另行安排。   五、潜水组施工作业中的责任划分:   1.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配齐潜水组人员、潜水设备,船只及设备的使用保 管由乙方负责。施工作业中如因乙方技术操作不当造成损失应由乙方负责。但因甲 方施工设备不良和操作不当给乙方造成损失,由甲方负责。   2.潜水组必须服从甲方调动,如因乙方责任或不服从调动而耽误施工生产满 一天者,按日扣罚租费  元。   3.潜水组在租期内,因天气影响或甲方其他原因影响潜水作业,应照收租费。   4.潜水组人员不得擅离职守,如擅离者,应追究责任,并按期扣出每组每日 租费 元。   六、潜水组人员的劳保用品及生活安排问题,经甲、乙双方协商决定,潜水作 业必要的防护用品 等按照甲方的标准统一发放,潜水人员的食宿住地甲方负责 安排。生活费用及粮食供应由乙方负责。   七、潜水作业人员的医疗费均由乙方负责,但由于甲方施工和水下作业整平等 设备不良或操作造成乙方潜水人员伤亡,其医疗费由甲方负责。   八、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。   九、若有未尽事宜,经双方根据“合同法”和有关规定,协商补充条款。   十、本合同一式十份,正本三份,副本七份,正本甲、乙双方各执一份,船管 处一份,副本报银行、建设银行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。   甲方: 签章     乙方 签章   主管 机关签章   负责人   开户银行帐号        负责人     开户银行帐号 日         年月年月日    年月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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