买卖合同(五)

买卖合同(五)



买卖合同(五) 销货方: (以下简称甲方) 购货方: (以下简称乙方) 签约时间: 签约地点: 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,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。具体品类(种), 需签订要货成交单,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;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 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,亦视为合同附件。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。经 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、传真、电子邮件等,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,具有合同的 效力。 签订成交单,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,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,看 样成交的方式。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,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。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,确实 无法履行合同;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,经双方协商同意后,可予 变更或解除合同。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,并将“合同变更通知单”寄给对方,办 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。 按乙方指定花色、品种、规格生产的商品,在安排生产后,双方都需严格执行 合同。如需变更,由此而产生的损失,乙方负担;如甲方不能按期、按质、按量按 指定要求履行合同,其损失,甲方负担。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,由双方当事人商议决定,或以国家定价决定。 在签订合同时,确定价格有困难,可以暂定价格成交,上下幅度双方商定。 国家定价的商品,在合同规定的交(提)货期限内,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 调整价格,按交货(指运出)时的价格执行。 逾期交货的,如遇价格上调时,按原价执行;遇价格下调时,按新价执行。逾 期提货的,遇价格上调时,按新价执行,遇价格下调时,按原价执行。由于调整价 格而发生的差价,购销双方另行结算。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等费用,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。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标准,甲方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,保证商品质 第六条 商品包装,必须牢固,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。乙方对商 量。 品包装有特殊要求,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,增加的包装费用,由乙方负担。 第七条 商品调拨,应做到均衡、及时。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∶3∶4的 比例分批发货;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、最早日期一次发货;当令商 品,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,可一次发货。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,其有效期在2/3以上的,甲方可以发货;有效 期在2/3以下的,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。 第九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、工具、到达站(港)委托承运单 位发运,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,以节约费用。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、工具、到达站时,应及时通知对方,并进行协商, 取得一致意见后,再办理发运,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,不以违约处理。 第十条 商品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,所有权即属乙方。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、 缺少、残损等责任事故,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,需要甲方协助时,甲方 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。乙方在接收商品时发现问题,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 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,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;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 同行,货到后,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,同时立即通知甲方,甲方在接到通 知后5日内答复;属于多发、错运商品,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,妥为保管,收货后10 日内通知甲方,不能自行动用,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。 第十一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,发现溢缺、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,在货 到半年内(贵重商品在7天内),责任确属甲方的,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。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,应在30天内通知甲方,经双方共同研究,明确责任,损失 由责任方负担。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,因关系到外贸查询,查询期为乙方收 货后的60天,逾期甲方不再受理。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,应填写“查询单”,一货一单,不要混列。查询单的内 容应包括唛头、品名、规格、单价、装箱单、开单日期、到货日期、溢缺数量、残 损程度、合同号码、生产厂名、调拨单号等资料,并保留实物;甲方接到“查询单” 后,10日内作出答复,要在30天内处理完毕。 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,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2元以下、残损在5元 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(零件除外)。对笨重商品的查询(如缝纫机头、部件等的残 品)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,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。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、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,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 办法的规定,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,及时妥善办理。 货款结算中,要遵守结算纪律,坚持“钱货两清”原则,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 注明。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、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,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“托收承 付”结算方式;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,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,或先收款后付货。 第十三条 甲、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,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 违约金。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,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,还应支付赔偿金 以补偿其差额。如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,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。 1.甲、乙两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,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, 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 同手续的,不按违约处理。 %的违约金。但遇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 2.自提商品,甲方未能按期发货,应负逾期交货责任,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支付 的实际费用;乙方未按期提货,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,按逾期提 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,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,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 费用。 3.甲方提前交货和多交、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, 应由甲方负担,乙方逾期付款的,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,向甲方偿 付逾期付款违约金。 4.对应偿付的违约金,赔偿金,保管、保养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,应在明确责 任后,10天内主动汇给对方,否则,按逾期付款处理,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 货物或扣付货款充抵。 第十四条 甲、乙两方履行合同,发生纠纷时,应及时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时, 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。(两者选一)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4份,甲、乙两方各执2份,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及有关 部门,监督执行。 第十六条 本合同(协议)双方签章,依法生效,有效期为1年,期满双方如无 异议,合同自动延长。凡涉及日期的,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。 开户银行: 帐号:       开户银行:    帐号:       地址:                地址: 传真:          传真: 电话:          电话: 销货方(甲方)签章:        购货方(乙方)签章:     年月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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