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屋租赁合同(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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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租赁合同(1) 房屋坐落 区街胡同 号房间使用面积 平方米 房 屋 状 况 装修设备另附保管单 起租日期 月租金 附 记 元角分年月日   房管所(以下简称出租方)管理的上列房屋租给 商店(以下简称承租方)使用,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条款如下:   1.本租约为乙方取得承租房屋使用权的凭证。甲乙双方均有遵守国家有关房 屋法律、政策、法令的义务。   2.房屋租金数额,由出租方根据本市现行租金标准核定。因房屋条件或租金 标准变动时,其租额得予调整。每月租金,承租方应于当月15日前交清。   3.甲方根据本市公房修缮标准检查、维修房屋和设备,保障使用安全和正常 使用。在正常情况下,如因检查不周,维修不及时,以致房屋倒塌使承租方遭受经 济损失时,由出租方负责赔偿。   4.出租方鉴定房屋危险,不能继续使用,必须腾出时,承租方应按期迁出。   5.承租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,应负责保管,爱护使用,注意防火、 防冻。如因照管不周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时,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赔偿。   6.承租方不得私自拆改、增添房屋或设备。如确属必需时,应事先取得出租 方的同意或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动工,否则,承租方应负责恢复原状。   7.承租方退租房屋时,应于七日前通知出租方并办清以下手续:   (1)交清租金、暖气费和应交纳的赔偿费;   (2)按租约交清负责保管的房屋及装修设备;   (3)撤销租约。   8.承租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出租方可以终止租约,收回房屋:   (1)把承租的房屋转租、转借或私自交换使用的;   (2)未经出租方同意私自改变承租用途的;   (3)无故拖延租金三个月以上的。   9.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,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 赁物质量不合格,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。   10.本租约自立约日起生效,一式两份,甲乙方各执一份,如有未尽事宜, 双方协商解决。   出租方: 章) (盖章) 承租方: (盖   立约日期: 年月日房屋租赁合同装修设备保管单 名称 纱窗 单位 块数量 现状 备注 门窗玻璃 电灯 扇个光灯 水龙头 份个个个个把蹲布池 大便池 水箱(背吊) 门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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